中国供应商退还预付款:利息从何时起算、如何列明?

中国供应商同意退还预付款,但资金已经被占用数月。利息应从买方付款之日、合同解除之日,还是供应商承诺的退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同日期可能对应不同金额,首先需要查清退款的法律依据以及双方后续是否另有约定。
本文针对企业之间的货物采购,讨论买方请求返还预付款的利息计算。卖方向买方追索未付货款,涉及另一类起算依据,不能直接混用。
一、先确认供应商为何负有退款义务
转账凭证可以证明付款,但不能单独证明买方已经取得立即退款的请求权。应区分合同是否已经有效解除、双方是否协议取消交易,或者另行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产生独立还款义务。发生迟延交货,不等于当然满足解除与返还的全部条件。可先参阅付款后不发货与预付款返还指南。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时,第八十一条规定解除后的返还;双方均负返还义务的,应同时履行。相关问题适用中国国内法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解除后果。另行形成退款协议的,还须核对其金额、条件及对原有请求的处理。
适用CISG前,应核查双方营业地、交易性质、合同排除和国家声明。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有关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声明仍须考虑。选择中国法不必然排除公约。参见官方缔约国状态表及联合国保存机关声明记录。
二、公约第八十四条下,应区分原付款日与后来的退款期限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要求负有退还价款义务的卖方,自价款支付之日起支付利息。因此,符合该条条件的返还请求,其利息起点可能早于合同解除,也早于后来发出的退款催告。这不意味着买卖合同正常履行期间,每一笔预付款都当然产生利息。
分次支付预付款的,应逐笔记录。保留付款指令、银行扣款记录、起息日信息及能够取得的收款证据;付款日期存在争议时,应说明依据,不能直接选取金额最高的日期。供应商后来承诺的退款日应与原付款日并列记录,同时注明双方是否已约定改变利息权利。
第七十八条另行规定到期款项未付的利息。同一本金、同一期间不能因为同时援引第七十八条与第八十四条而重复受偿。涉及退货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还要求买方在规定情形下向卖方交代并返还从货物取得的利益,主张退款利息并不免除相应清算。参见公约原文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四条,以及退货与退款指南。
三、为利率提供依据,不能直接套用熟悉的比例
第七十八条与第八十四条均未直接规定具体利率。应先查找相关约定,并确认条款覆盖的是返还价款、逾期退款还是其他事项。仅在后发催款函中写入某一收费比例,不代表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合同条款效力通常属于公约第四条所排除的问题,仍须核查相关适用法。
对于属于公约范围但未明确解决的问题,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先考察公约一般原则、缺乏该原则时再依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法律处理的框架。计算书应解释所主张利率的法律依据,以及拟选法院或仲裁庭需要审查的适用方法。中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某个固定百分比,均不能自动适用于所有跨境退款。
原付款币种应单独列明。请求换算为其他币种的,应解释拟采用的折算日及汇率来源,不能将人民币基准、外币本金和未说明的汇率直接拼接。基于国内法返还或和解协议的请求,应另行分析利息或资金占用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本身没有规定具体利率或统一的利息起算日。
四、制作能够逐笔复核的计算表
| 计算表栏目 | 应列明的内容 |
|---|---|
| 付款与退款依据 | 订单、付款凭证、金额、币种、付款日期,以及应予返还的法律或约定依据。 |
| 计息期间 | 主张的起算日、计算截止日、不计息期间及有争议日期,并说明理由。 |
| 利率与方法 | 合同或法律依据、所使用的历史基准、年计息天数口径及舍入方法。 |
| 部分退款 | 实际到账日期和金额,抵充费用、利息或本金的顺序,以及调整后的余额。 |
| 其他调整 | 已约定扣款、需要清算的货物利益、其他损失及仍有争议的项目。 |
有依据采用单利时,可按相应本金乘以年利率,再乘以适用的年度时间比例计算。全年按365日还是360日,不能一概而论。本金或适用利率变化时应分段列明;没有独立依据,不应将未付利息直接计入本金继续计息。
收到部分退款,不一定意味着本金按到账金额全额减少。抵充问题适用中国国内法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没有其他约定的,依次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和主债务。适用前仍需确认这些费用与利息确实应付。另行请求融资损失的,应与利息分开,说明依CISG第七十四条或相关国内规则可赔且未重复计算的损失。
五、利息让步如以到账为条件,应明确写入和解安排
和解协议应说明约定金额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何日、分期款如何抵充,以及迟延付款的后果。拟将减免与限期实际到账挂钩的,应明确条件和未履行的处理方式,不能认为签署还款计划就当然保留全部原有利息请求。
签署前应核对“全部及最终解决”等免责表述。概括性免责可能同时影响本金和利息,其他位置的一句保留权利未必能消除冲突。延长退款期限时,也要说明延期期间是否继续计息。这些属于需要协商和起草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必须接受买方提出的条件。
六、将计算结果转为有针对性的追偿评估
初次沟通可提供双方主体名称、金额币种、合同及争议解决条款、付款记录、解除或取消文件、退款承诺和实际到账情况,并说明和解签署期限及期望结果。详细敏感材料可在初步利益冲突核查后进一步提供。
评估可以区分有依据的本金、利息请求基础、争议期间和证据缺口,再比较协商、仲裁或诉讼及中国境内实际追偿的可行性。正式委托前确认服务范围和费用;发送咨询本身不成立委托,也不保证追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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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10月25日。包括上文所列公约原文及状态记录,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替代针对具体争议的法律意见。封面为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
作者:潘建兴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在北京、深圳两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