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供应商收款后不发货:外国买方如何催交、解除与追索预付款

已经向中国供应商付款,对方却迟迟没有发货,外国买方能否直接要求退款?付款凭证是重要起点,但返还预付款的请求还需要说明:由谁承担交付义务、该义务何时到期,以及买方如何依法解除合同或与对方达成解除协议。反复询问“什么时候发货”,未必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针对企业采购中中国内地供应商尚未交付货物的情形。已经部分交货、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以及以服务为主要义务的合同,需要另行判断。处理目标是把停滞订单转化为有证据支持的决定:要求继续交付、协商退出,或者在具备条件时解除合同并追索款项。
一、先确定究竟是哪一项义务逾期
将合同、订单、技术要求、付款记录和后续沟通整理成同一条时间线。区分约定的发货日、到货日、预计完工日,以及以样品确认等条件成就为前提的日期。核查买方是否还应提供图纸、确认样品、指定承运人或支付另一笔款项。供应商提供生产照片,本身不能证明合同货物已经交付;货物尚未到达境外目的地,也不当然等于供应商违反了约定的交付义务。
| 需要查明的问题 | 应当对应的材料 |
|---|---|
| 合同卖方是谁 | 中国公司完整名称、登记信息、合同签字或印章,以及商号背后的法律主体。 |
| 预付款由谁收取 | 银行付款证明、收款人信息、发票,以及授权关联方或代理人代收款的指示。 |
| 承诺怎样交付 | 具有控制效力的订单、技术要求、交付条件和地点、日期及其前提条件。 |
| 交期是否变更 | 提出、接受或拒绝延期的完整沟通,以及附件和时间信息。 |
收款人与卖方不一致时,应保留代收款指示及卖方确认收到款项的材料。不能直接认定每个收款人、工厂或关联公司都承担同一笔退款责任;确定适格相对方属于案件审查的一部分。
二、发出通知前,先确定适用哪一套买卖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可能适用于相关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仍须核查公约的排除范围、交易时间、有关声明及双方是否有效排除了公约。买方国籍本身不是判断标准。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一条第一款第(b)项作有声明,涉及非缔约国的交易尤其需要单独核查。参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缔约状态表及公约第一至六条。
合同笼统约定“中国法”,不能在未审查具体措辞与交易情况的前提下,直接当作自动排除公约。相关问题应由中国国内合同法调整时,则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5号),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及允许约定排除等问题。两套规则应分别判断,不能任意拼接对己方有利的救济。参见司法解释官方全文;另参见指导案例107号关于选择国内法与公约适用的说明。
三、根据事实选择催交或解除路径
适用公约时: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b)项为不交货设置了特定路径。买方可以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履行期限;卖方在该期限内仍未交货,或者声明不会在该期限内交货的,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除非买方收到卖方将不在该期限内履行的通知,买方在额外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采取其他违约救济,但不因此丧失可能享有的迟延损害赔偿请求权。合理期限并非一律七日或三十日。
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a)项还允许在构成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而不必依赖上述额外期限路径。错过交期并不自动构成根本违约,需要判断及时交付的重要性、买方合同期待是否受到实质剥夺及可预见性。此处公约使用的“宣告合同无效”,实质上指因违约解除合同,不是认定合同自始无效。参见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
相关问题适用《民法典》时: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除情形,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依据第五百六十二条,有效的约定解除条款或协商解除,也可能提供处理路径。选择哪条路径,必须有合同与事实支持。参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四、将催交要求与解除决定表达清楚
催交通知应写明订单、付款、尚未履行的义务、原交期,以及包含时区的具体额外截止时间,说明要求怎样履行、所给期限为何合理。要求对方提供可靠的交付凭证,使用合同约定的通知渠道,并保留完整通知、附件、发出记录及收到或确认记录。对方再次提出延期时,应先审查再决定是否接受。
具备相应条件后,另行发出明确的解除或宣告合同无效通知,有助于证明买方的决定。通知应明确合同、依据、所依赖的事实、解除相关义务的意思及返还款项的要求。仅写“请退款”,可能被理解为协商退出的提议。
两套规则的通知效力不同。公约第二十六条要求通过通知作出宣告;依第二十七条,按照适合情况的方法妥当发出的通知,原则上不会仅因传递迟延、错误或未到达而使发出方丧失援引通知的权利,但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通常以通知到达相对方作为解除时点,同时规定了附期限的解除通知及直接通过诉讼、仲裁主张解除的情形。通知本身不能创造原本不存在的解除权。不能认为任意写一个截止日期就会自动解除所有合同,需核对适用规则与通知措辞。参见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五、将预付款、利息与其他损失分别列明
依据公约有效宣告合同无效后,第八十一条允许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卖方负有返还价款义务时,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要求自支付价款之日起计付利息,但该条没有直接规定具体利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解除后的恢复原状等后果。其他利息或资金占用损失,应结合适用法、合同与证据确定,不能把某个常见国内利率直接套入所有跨境退款函。
索赔表应区分预付款、已经返还的款项、利息依据及每项新增损失。保存替代采购报价和成交材料、下游订单取消记录、额外物流费用,以及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公约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涉及可赔损失、可预见性和减损要求。失去一笔下游订单,不当然证明其全部预期利润均可获赔;同一损失也不应重复计算。参见公约返还及损害赔偿规定、《民法典》解除与违约责任规定。
六、再次延长谈判前,评估在中国追索的可行性
立案前应审查争议解决条款、适格相对方、能够取得的公司与财产线索,以及有紧急保全需求时的程序路径。解除买卖合同不等于争议解决条款随之消失,公约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保留其效力。对方承诺退款、取得判决或裁决,也不等于已经有可供执行的款项。协商分期退款时,应明确债务人、金额、币种、还款日期、违约后果,并审查免责或权利放弃何时生效。
初步评估可先准备:合同及争议解决条款、供应商中文名称、付款金额和日期、承诺交期、延期记录与对方最新回复。邮件、聊天记录应保留原始文件或导出记录,并与译文对应;单张截图可能遗漏语境。后续订单的事前防范,可参阅中国供应商合同条款指南。
已有具体的付款后未交货事项?可通过咨询页面,或发送邮件至panjianxing46@gmail.com,简要说明时间线、供应商名称、付款金额及争议解决条款,便于先评估通知、退款依据与程序路径。另见跨境商事法律服务。
法源核验日期:2026年9月21日。《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国际条约适用司法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约是否适用还须结合有关交易时点判断。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合同的法律意见。
作者:潘建兴,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涉及民商事争议解决及跨境交易。
封面为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