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e warehouse models with separate invoice stacks, a calendar and a clock / 三座仓库模型、分开的账单、日历和时钟组成的供应链付款示意图

中国买方称下游客户未付款:能否继续拖欠外国卖方货款?

Three warehouse models with separate invoice stacks, a calendar and a clock / 三座仓库模型、分开的账单、日历和时钟组成的供应链付款示意图
AI-generated conceptual illustration, not a real client, company or case photograph. / 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企业或案件照片。

中国买方已经收货,却表示“我们的客户还没付款,等客户付款后再付给你”。外国卖方首先要区分:这只是买方解释逾期原因,还是双方合同中确实约定了付款条件。两种情形的处理不同。下游客户没有回款,本身不会自动改写已经约定的付款日期。

本文讨论与中国交易有关的商事货物买卖。是否已经到期,应结合适用法律、合同文字、签约主体和履行证据判断。English version。

一、先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下游客户的欠款分开

先确定谁是合同买方、付款触发条件是什么,以及交货、验收已经进行到哪一步。经销商与其下游客户的转售合同,属于另一笔交易。如果本合同约定固定日期付款或交货后付款,下游发票未结清并不当然延长该期限。基础处理步骤可参阅中国买方拖欠货款的处理路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时,第53条、第59条分别涉及买方支付价款义务,以及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或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适用中国国内法分析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仍应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合同中的真实付款条件、实际履行争议或另有依据的法定抗辩。

二、“收到下游款项后再付款”是否真正成为合同内容

应比对签署的合同、已接受的采购订单、被纳入的交易条款及其后双方同意的变更。“交货后付款”与“收到转售款项后才付款”存在实质差别。买方在催款后单方发来的延期邮件,不一定构成双方同意变更。还应核对变更人员的权限,并保留卖方当时的回复。

需要依次判断三个问题:条款是否被纳入合同、条款要求发生什么事件、条款是否有效。有的条件指向实际收款,有的指向下游验收,有的只是描述付款进度,不能混为一谈。CISG第4条原则上不处理合同或条款效力问题,但公约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第6条允许当事人在其规定的限制下排除或变更公约适用。因此,即使货物买卖适用CISG,付款条件的效力仍可能需要另行进行国内法分析,不能将所有“背靠背”付款条款一概认定无效。

三、中国中小企业付款保护规则,不能自动套用于境外卖方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九条禁止适用范围内的大型企业将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或者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但第三条所称中小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按有关划型标准确定的企业;企业规模类型以合同订立时为准,中小企业订约时应主动告知自身属于中小企业。

外国出口商不能仅凭“在本国属于小企业”直接主张上述保护。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卖方企业,如符合相应条件,则可能适用。应先核实真正签约的买卖双方、双方规模类型及交易时间,再决定能否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对符合条件的条款作出无效认定,并规定合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确定方法。条款无效不当然等于整个合同无效,也不意味着所有价款立即到期。合同订立时间、时间效力及2025年条例修订均应结合核对。具体案件应同时阅读现行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原文。

四、保存付款条件和买方解释的完整证据

制作逐笔发票清单,列明合同买方、币种、金额、到期依据、交货或验收证据、已收款及余额。买方称“客户还没付款”的完整往来可能有助于证明其承认欠款,但其中对瑕疵、扣款或付款条件的保留也必须一并保存,不能截去限定内容。

如果有效的下游付款条件确实影响到期判断,可以要求提供与该条件有关的结算、收款或验收记录,并对无关信息适当遮蔽。卖方并不当然有权取得买方全部账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第一百五十九条涉及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仅仅未能收回下游款项,并不足以直接证明存在这种行为。

也不能据此认定下游客户直接欠卖方货款,向其主张权利需要独立法律依据。约定由他人付款,也不一定解除合同买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涉及约定第三人履行而未履行时的责任,应在接受债务人替换或免责安排前核对具体文字。

五、催款或协商明确还款安排,避免接受无限期等待

催款应列明相关发票、到期依据、已收款抵扣及要求采取的动作。对真实的质量或验收争议分别回应,并明确无争议余额。不要在新的对账或确认文件中,随意改成“待某个不明确的客户付款后,本债务才到期”。

如分期回款具有商业可行性,应约定付款日期、抵扣顺序、剩余债务、违约后果和相应担保,并明确利息等请求是保留还是一并结清。可结合分期付款协议核对清单处理。利息和可赔偿损失须依据具体法律和合同计算,不能对全部出口货款套用统一标准,另见逾期付款利息与损失专题。

暂停后续交货、申请财产保全或启动争议程序,均需另行审查合同和程序条件。催款函本身不能冻结资产,也不保证回收。对于尚未订立的交易,可通过大订单签约与谈判陪跑服务,在投入生产资金前明确付款触发条件。

六、初次咨询可以先提供哪些信息

可先说明买卖双方的法定名称及设立地、币种和金额、已交付内容、约定付款日期、买方拒付理由,以及近期是否存在需要处理的期限。指出涉及的合同条款和现有材料,初次联系可以先发送简短事实说明。

专项审查可围绕付款条件、法律适用、可能涉及的中小企业资格、证据缺口、谈判安排及约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展开。在中国查找可执行财产和实际回收条件,属于另一个需要评估的问题。委托前应确认服务范围与费用;发出咨询不等于已经建立代理关系,也不代表保证回款。

跨境买卖纠纷法律服务 · 联系潘建兴律师 · panjianxing46@gmail.com

核验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三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官方立法附表所载CISG公约文本第4条、第6条、第53条、第59条;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三条、第九条;法释〔2024〕11号。引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官方立法附表,仅为核对条约文字,不表示交易适用该省国内法。公约是否适用,应结合营业地、交易性质、时间、有关声明和合同排除条款判断,不能仅看国籍。

封面为AI生成的概念示意图,非真实客户、企业或案件照片。本文提供一般信息,具体材料与事实需要个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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