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arate document stacks, coins and a shipping carton, with a glass bar suggesting a liability limit / 分开的文件、硬币与货箱,以及表示责任上限的玻璃横条

中国供应商援引赔偿上限:退款与损失索赔都受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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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enerated conceptual illustration, not a real client, company or case photograph. / 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企业或案件照片。

中国供应商未交货或交付瑕疵货物,却援引合同中的赔偿上限,表示只承担少量金额。这一说法不能直接决定买方的请求。应先查明双方同意的条款、条款是否纳入合同、适用法律下的效力,以及它究竟限制哪一种付款或损失。已付款项的返还与额外损失的赔偿,需要分别分析。

本文面向向中国内地供应商采购的商业买方。下述中国国内法规则,仅在相关问题适用该规则时使用。法源核验日期:2026年11月2日。

一、先确定条款版本和适用法律

保存签署的协议、采购订单、已接受的报价、附件及订约时实际提供的交易条件,再与后续发票、网站条款和和解方案核对。交易达成后才提供的条款,不当然构成双方同意的变更;未单独签字的附件也不当然没有作用,还须审查往来、援引条款和接受证据。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时,须分析其合同订立和解释规则。第八条要求考察当事人意旨及相关情形;第四条原则上不处理合同或条款效力,因此需要另行确定效力问题所适用的法律。第六条允许当事人排除或变更公约适用,但须遵守第十二条的限制。不能仅因供应商位于中国,就省略上述适用分析。

二、格式限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内容

条款纳入问题适用中国国内法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规定了规则。提供方未履行必要的提示或应对方要求履行的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这与主张已经纳入合同的条款无效,是不同的论证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规定了格式条款认定和提示说明的举证规则。声明“已经协商”或使用示范文本,并不能单独改变条款的实际性质。提供方承担已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仅设置勾选、弹窗而不能证明满足实质要求,并不足以完成该证明。应保存实际显示界面、突出标识、解释内容及往返修改稿,不能只凭签字就回答所有问题。

三、分别审查条款效力与具体含义

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可能构成无效情形。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些规定不意味着所有商业责任上限均无效。应结合条款内容、风险分配和已经证明的行为审查。未交货、损失较大或拒绝退款,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适用第四百九十八条时,格式条款首先按通常理解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应提出具体的不同解释及依据,不能仅笼统主张“不公平”。

四、把退款、补救费用与损失分开计算

请求项目 与限制条款核对的重点
有效解除后的预付款返还 返还依据、已经接受的履行,以及条款针对返还还是仅针对损害赔偿。
修理、更换或其他补救支出 约定救济、费用必要性、通知情况及该项义务是否属于限制范围。
利润或其他额外损失 因果关系、证据、可预见性、减损,以及排除或限额条款的准确范围。
迟延等违约的约定违约金 触发条件、计算方式、与上限的关系,以及适用的调整规则。

适用国内法时,第五百六十六条处理合同解除后果,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害赔偿与可预见性,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减损。第五百八十五条涉及约定违约金及其调整,不能未经法律性质判断,就认为所有名为“责任上限”的条款都能沿用完全相同的调整路径。

“全部责任”或“间接损失”等表述,须结合合同及适用规则分析。不能认定退款一概不受任何上限限制,也不能将所有付款请求一概纳入上限。应核对保留的货物、折让、已退款项及节省支出,避免重复计算。请求本身的成立条件,可分别参见不交货、解除与退款指引和转售利润损失指引。

五、形成能够核对的条款回应与证据表

可逐项列明供应商援引的原文、买方解释、是否纳入合同或效力方面的异议、各项异议的证据,以及不同法律依据下的请求金额。保留邮件原件及附件、订单版本、付款凭证、违约通知、检验材料和损失计算,并注明仍有争议或尚待证明的内容。

讨论赔偿上限期间,仍应采取必要的通知与合理减损措施。要求供应商说明计算方式,以及为何将某一退款或费用列入上限。接受部分付款时,应区分实际收款与同意全面免责,签署前核查和解文本;不能认为单方保留权利的声明,一定能推翻已经签署的相反和解约定。

六、决定诉讼或仲裁前安排专项复核

首次沟通可先提供双方名称供冲突核查,并说明订单金额和币种、争议条款、履约问题、供应商仍占有的款项及紧急期限。专项复核可以处理条款效力、证据缺口、请求结构、协商选项及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路径。中国境内追偿还取决于责任主体和可供执行财产,突破赔偿上限不等于已经回款。

对于后续采购,外国买家的中国采购法律服务可按约定范围审查预付款安排与合同。已经发生的纠纷需要另行确认专项服务范围,视情况讨论协商、仲裁或诉讼。可通过咨询页面或panjianxing46@gmail.com联系,正式委托前确认服务范围与费用,不承诺结果或完成期限。

官方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九条、第十条,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较早交易还须核对相关时间效力规则。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具体事项法律意见。封面为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或案件照片。

潘建兴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作于北京、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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