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用工合规——外资企业最容易踩的四个坑
中国劳动用工合规——外资企业最容易踩的四个坑
一份真实员工手册中发现的四条违法条款——以及一套让两家企业连续两年零劳动仲裁的合规体系。
那次员工手册审查
一个客户请我们审查他们的员工手册。这家公司——一家快速成长的小型企业,九名员工——从网上下载了一个模板,做了些许修改。我们逐条审阅时,发现了四条不仅不可执行、而且明显违反中国劳动法的规定:
1. 旷工双倍扣工资。手册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禁止超出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工资克扣。没有实际上班的日子的工资不能扣,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
2. 加班费清零。手册规定当月未申请的加班费自动作废。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员工手册或消极不作为来放弃。员工可以追索至少一年——在某些地区更长时间——的未付加班费。
3. 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手册允许公司因任何一次违规行为就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而不考虑员工在其他指标上的实际表现。虽然绩效工资可以和绩效挂钩,但因单一违规行为就全额扣除,在劳动仲裁中极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4. 加班费基数”封顶”。手册实际上把超过一定工资档位的员工的加班费基数压到了零。加班费应按实际工资计算,不能封顶。这条规定在劳动仲裁中撑不过五分钟。
这家公司不是恶意的,它只是不知道——中国的劳动法是强制性法律,与之抵触的合同条款无效,执行这些条款的用人单位才是违法的一方。
一套合规用工体系的架构
对于另一个客户——一家员工不断增长的跨境支付技术公司——我们设计了一套全周期用工文件体系,并实现了连续两年零劳动仲裁。以下就是这套体系的内容:
1. 标准化入职文件
- 录用通知书——明确载明岗位、薪资结构(基本工资+绩效+津贴)、试用期时长和入职日期。关键是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是早期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
- 劳动合同——以省级示范合同为基础,根据公司具体薪酬结构和知识产权归属需求定制。一式两份签署,一份立即交付员工。扣押员工的合同——一种普遍存在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 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一份独立的签收确认,证明员工已收到、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这一页纸在劳动争议中的价值超过数百页员工手册条款——如果员工声称从未看到过这些条款的话。
- 职务发明归属协议——对于技术公司来说不是可选项。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归用人单位所有——但”职务行为”的范围常常引发争议。一份独立的职务发明预先转让协议可以消除这个模糊地带。
- 保密协议——覆盖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技术数据和财务信息,包含在离职后继续有效的条款。
2. 试用期管理
这是中国劳动争议中风险最高的阶段。试用期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管辖: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不超过六个月。
最常见的错误:在没有书面记录绩效不足的情况下,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用人单位承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书面的试用期评估——具有具体、可衡量的标准,经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获得双倍赔偿金。
我们的体系包括:
- 试用期目标确认书,在试用期开始时签署,设三到五个具体、可衡量的目标。
- 试用期中点回顾,在试用期过半时进行,书面记录,指出任何绩效差距并给予员工改进机会。
- 试用期终期评估,在试用期届满前至少十天进行,附明确建议:留用、延长(在法定期限内)或辞退。
3. 离职与解聘
在中国辞退员工本身就很难,这是法律有意设计的结果。《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解除方式:
- 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员工一致同意解除。这需要签署解除协议,用人单位通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只有因员工过失(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经济原因(裁员、企业关闭)才能使用。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很重,证据不足的,基本都会败诉。
- 员工辞职(第三十七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能阻止员工辞职,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外资企业最常见的错误:以为中国存在”任意雇佣”(at-will employment)。不存在。每一次辞退都必须归入法定类型,并且必须有书面文件支撑。
我们的离职清单包括:书面终止通知或协商解除协议(中文版)、最后工资核算和领取凭证、社保转移单、离职证明(法律要求——员工下一份工作需要这份证明)、以及免责和放弃声明(支付对价换取员工放弃追索权)。
搞错的代价
近年来,中国劳动仲裁机构日益偏向保护员工。统计数据说明了这一点: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败诉率超过60%。被认定违法的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法律后果:
- 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双倍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 未付加班费:补发最长两年内的加班费,外加惩罚性加付。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长十一个月。
- 社保缴费不足:补缴欠费,加收滞纳金,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外资企业的实操建议
- 审查你的员工手册。如果是从网上下载的,请中国律师审查。违法条款比没有条款更糟糕——它既创造了法律责任,又提供不了任何保护。
- 标准化你的文件。每个员工都应该拿到同一套文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职务发明归属协议和保密协议。没有例外。
- 书面记录试用期表现。如果你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你就不能在试用期内辞退他而不支付补偿——甚至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索赔。
- 绝对不要把员工的劳动合同扣在自己手里。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制造不信任,还向仲裁庭暗示你有所隐瞒。
- 遵守社保缴纳义务。社保是强制性的。你不能用合同排除,也不能用现金补贴代替缴费。这项义务是法定的、不可放弃的。
总结
中国劳动法是强制性法、保护性法,在仲裁中得到严格执行。一个合规的用工体系和一个不合规的用工体系之间的区别,不是理论上的法律风险——是你的公司是零劳动仲裁还是一张六位数人民币的败诉裁决书。好消息是:合规并不复杂,它只是系统化。标准化你的文件,书面记录你的决策,永远不要因为某个条款在网上下载的模板里出现了就认为它是有效的。
本文基于作者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提供劳动法合规服务的实务经验,已隐去全部客户识别信息。仅供法律实务探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咨询具备中国执业资质的律师。
作者:潘建兴 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深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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