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o sets of export cartons, a clock, comparison sheets and calculator illustrating replacement purchase costs / 两组出口货箱、时钟、对比文件与计算器,示意供应商违约后的替代采购成本

中国供应商违约后另行采购:买方如何主张替代交易价差

Two sets of export cartons, a clock, comparison sheets and calculator illustrating replacement purchase costs / 两组出口货箱、时钟、对比文件与计算器,示意供应商违约后的替代采购成本
AI-generated conceptual illustration; not a photograph of an actual client, case or shipment. / 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

阅读英文原文

法律核验日期:2026年9月25日。本文讨论涉及中国供应商的企业间货物采购,不预设所有跨境订单适用同一法律。

供应商未按约交货,买方为取得可替代货物而向其他供货方支付更高价款,新增支出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部分。但仅有一张金额更高的采购发票,并不能证明全部差额应由原供应商承担。索赔材料需要衔接原合同违约、解除依据、替代交易与实际净损失。

一、先确定适用规则,再计算采购价差

应核对双方营业地、货物性质、合同约定及是否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符合条件的货物买卖可能适用公约;选择中国法本身不一定排除公约。公约对中国于1988年1月1日生效,中国作有第九十五条声明,仅依冲突规范确定公约适用的问题应另行分析。参见联合国官方缔约状态及声明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

依据公约第七十五条主张替代交易价差,需要审查合同已经解除,以及买方在解除后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实际购入替代货物等条件。相应问题适用中国国内合同法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提供了另一套分析依据,不能将两者混合成一个自动适用的赔偿公式。

二、把违约、解除通知与替代下单放在同一时间线上

应记录约定的交货义务、是否展期、未履行部分、供应商回复及买方通知。错过交货日不当然意味着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适用公约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要求分别核查解除事由与通知;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及不交货情形下适当额外履行期间届满等条件。紧急另行采购是商业行为,本身不等同于向原供应商发出解除通知。

准备第七十五条项下的请求,应保存解除通知及传达证据、替代订单日期和当时采购理由。在解除前采购,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符合该条的替代交易;能否依据其他规则索赔须另行判断。适用国内法时,也应独立审查解除事由和通知要求。前置处理可参见不发货时的催告、解除与预付款追索指南。

三、证明买到的是合理的替代货物

需要对照数量、规格、质量、交货地点、交期、币种、税费、运费和付款条件。升级规格、增加数量或改变交付方式,可能需要进行价差调整。在合理可行时保存其他报价,但不存在一概必须取得三份报价的规则。紧急期限可以解释采购价格较高的原因,却不能替代必要性和选择合理性的证据。

需要回答的问题 应保存的材料
原供应商应当履行什么? 签署的合同、订单、确认规格及交期变更。
为什么当时必须另行采购? 违约沟通、通知、项目期限及同期采购说明。
货物和价格是否可比? 其他报价、规格对照及运费税费调整。
替代交易是否实际发生? 替代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交付和验收记录。
是否存在应抵扣的费用或利益? 节省的运输费用、折让、退款及仍可使用的原货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规定了依法行使解除权并实施替代交易的情形。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交易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的,违约方可以主张按市场价格与原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可得利益。因此,即使替代价款已经付清,也应保存市场价格材料。

四、将采购价差与其他损失分别列项

仅作计算示例:假设可比货物的原合同价为10,000美元,合理替代合同价为12,000美元,初步价差为2,000美元。如另有500美元必要支出依法可以单独赔偿,同时节省原本应支出的200美元费用,初步净额为2,300美元。这些前提均须证明,示例并非对裁判金额的预测。

原供应商仍占有的预付款,应在返还项目下另行列明。不能在要求退回预付款的同时,将替代货物全部采购价款直接叠加为损失,而不考虑买方依原合同本应支付的价款。已计入替代交易价格的费用,也不能再次单列。下游违约金、利润损失和紧急运输费用,分别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和金额。

公约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涉及可赔损失、订约时的可预见性及合理减损。适用中国国内法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涉及相应问题,包括可避免的扩大损失、额外利益及节省支出。合同责任限制与对方主张的免责事由,也需审查。

五、只有报价,不等于已经实施替代采购

买方尚未购入替代货物的,应如实说明。公约第七十六条在合同已经解除并满足其条件时,提供时价计算路径,需要核对时点、地点以及是否已经存在第七十五条所指的替代购买或转售。某一家供应商尚未被接受的报价,不当然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时价。

中国国内法下,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还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但未实施替代交易的,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确定可得利益。这与公约的参照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应说明市场、日期和可比性;其他损失计算路径另行论证。不能为了扩大索赔表上的数字而拖延合理减损。

六、如何准备针对中国供应商的索赔审查

初次沟通可简要说明供应商主体、原合同金额、交货义务、已发通知、替代采购进展及争议金额。下一步可以核查可用请求、证据缺口、争议解决条款及在中国可识别的资产。协商、仲裁或诉讼应同时考虑实体依据和实际回收可能,存在法律请求不等于一定能够收回款项。

有具体事项,可通过咨询页面或邮箱panjianxing46@gmail.com联系。初次先提供简要情况,正式委托前再讨论需审阅材料、服务范围及费用。相关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服务和检验与质量异议通知指南。

官方法源:公约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至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前述司法解释。个案仍须核对时间效力及具体交易事实。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封面为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

潘建兴 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北京/深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