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ort components, inspection papers, an invoice, magnifier and calculator illustrating review of a quality deduction / 出口零件、检验文件、发票、放大镜与计算器,示意核对质量扣款

中国买方以质量损失扣减货款:外国卖方如何核对抵销

Export components, inspection papers, an invoice, magnifier and calculator illustrating review of a quality deduction / 出口零件、检验文件、发票、放大镜与计算器,示意核对质量扣款
AI-generated conceptual illustration; not a photograph of an actual client, case or shipment. / 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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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买方支付部分货款后,以货物存在瑕疵、返工费用或者下游客户投诉为由扣除余款,外国卖方首先需要识别买方究竟主张什么:合同约定的折让、减少价款、以损害赔偿债权抵销货款,还是暂时拒绝付款的权利。这些主张的法律条件和证明要求并不相同。仅有一张扣款单,不能证明剩余货款已经清偿。

本文针对商业性跨境货物买卖,讨论外国卖方向中国买方追索货款时,如何区分有依据的质量主张与证据不足的扣款,而不预设所有扣款均属不当。

1. 先区分减少价款与抵销

减少价款是调整不符合约定货物应付的价格;抵销是以一项对向债务消灭另一项债务。经双方同意的折扣或贷项通知单,也可能体现协商和解。中止履行的权利另需判断,其本身不等于货款债务已经消灭。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时,第五十条按交付时实际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之比例确定减价。买方自行估算的维修费并不当然等于这一计算结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履行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依这些条款作出的履行时,第五十条还对买方减价权作出限制。

适用中国国内买卖合同规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首先要求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法定规则仍不能确定救济方式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责任方式。卖方应要求买方逐项说明扣款依据,不能把“质量赔偿”四个字当成完整解释。

2. 适用中国抵销规则前,先核对准据法

买方位于中国,并不能解决全部法律适用问题。应核对双方营业地、法律选择条款、有无排除CISG的约定、适用的保留声明,以及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CISG自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保留了不受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束的声明。不能简单把选择中国法等同于明确排除CISG。

CISG并未设置一般抵销制度的明文条款。特定抵销问题是否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相关空白如何处理,仍需结合具体请求与第七条分析,不能自动套用国内法。下文中国法核对清单,以相关抵销问题适用中国国内法为前提。中国有关适用国际条约的司法解释,也要求注意适用条约、保留声明及条约允许的协议排除。

3. 适用中国国内法时,逐项核对抵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以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与品质相同为条件,并受法律规定、债务性质及双方约定中不得抵销情形的限制。由买方主张抵销时,买方对卖方享有的债权应当到期。买方关联公司的债权,并不自动成为买方本人的债权;仅有集团关系不能证明互负债务。涉及不同币种,也不能直接按数额一比一扣减。第五百六十九条另允许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相互债务。

买方应当通知卖方,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通知是否到达至关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相互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通知本身不能证明买方债权已经存在、到期以及具体数额。

不能一概认为债权存在争议就不得抵销,也不能一概要求先取得判决;同样,不能因为买方发来一封邮件就认可扣款。卖方应保留对债权基础、金额、合同限制及通知到达的异议。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涉及的诉讼时效抗辩,也可能影响结果。

4. 用五组证据逐项核对货款和扣款

核对事项 应比对的材料 需要解决的问题
未付货款 签署的合同、订单、发票、交付记录、付款及既有折让 哪个法律主体应付多少到期款项,相关扣款是否已经处理过?
所称质量问题 约定规格、样品、批次、检验记录与留存货物 证据能否证明本批货物存在应归责于卖方的不符合约定情形?
检验和通知 收货日期、检验安排、有日期的瑕疵通知及补救沟通 是否符合适用规则的要求,有无相关例外?
金额和因果关系 维修或更换账单、下游索赔文件、支付证明及减损记录 哪些损失由违约造成、依法可赔且有证据,是否重复计算?
抵销与和解 扣款明细、合同抵销条款、通知到达证据及已同意的折让 是否存在到期对向债权和有效抵销,还是仍需协商的方案?

质量主张应与合同和适用的买卖规则对应。CISG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涉及货物符合性、检验与通知,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又有可能影响通知抗辩的特别规定。适用中国国内法时,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至第六百二十二条同样要求核对约定期间、合理通知、质量保证、卖方知情,以及检验期过短而不能完成全面检验等情形。不能脱离这些条件,仅数经过多少天就否定质量主张。

对于损害赔偿,依具体适用的CISG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或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仍需审查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和减损。下游客户向买方提出索赔,并不当然形成可向卖方追偿的损失。应核验责任基础与证据,并避免就同一损失在减价、折让与赔偿中重复受偿。另见检验与质量异议通知指引。

5. 将争议扣款与剩余应付余额分开

以下仅为假设示例: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买方支付80,000元,声称质量损失为20,000元。余下20,000元属于争议余额,并不自动消灭。如果最终仅有5,000元被认定为到期的对向损害赔偿债权,且符合全部适用的抵销条件,在简化计算下,剩余本金为15,000元。

该示例假设不存在另外的减价、其他折让、利息、费用或者数项债务。实际抵充顺序可能还需依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处理。所称20,000元与示例中的5,000元,均不是对任何实际案件的认定。

卖方可要求买方提供逐项计算,并明确买方认可应付的金额。对于已经到期且应当支付的无争议部分,可要求支付,同时保留争议事项。签署对账单或接受贷项通知单之前,应核对是否因此承认扣款或者放弃剩余请求。和解文件应明确发票范围、同意折让、付款抵充、付款期限及权利放弃的生效条件。买方提出分期付款方案的,还应单独审查。

6. 催款或启动程序前,准备有针对性的审查材料

整理交付、检验、通知、付款与扣款的简明时间线,保存完整沟通,以及货物或可靠检验证据。选择催款、协商对账、仲裁或诉讼之前,应核对争议解决条款,包括相关抗辩或反请求如何处理。资产与执行信息,也会影响实际追偿路径。关于整体催收安排,另见中国买方拖欠货款处理指引。

初次沟通可提供双方完整法律名称、发票币种与未付金额、到期日、买方扣款理由及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并说明有无即将届满的期限。初步利益冲突核查后,可以结合合同、通知、检验记录及扣款计算,评估货款请求、质量主张和可讨论的后续路径。正式委托前需确认服务范围与费用;仅发送材料,不代表已经建立代理关系,也不保证回款结果。

可查看法律服务范围及联系潘律师,或通过panjianxing46@gmail.com简要说明涉及中国的贸易纠纷。

官方依据,核验日期为202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条至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八条至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及第六百二十条至第六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CISG官方文本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缔约状态与保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5号,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对特定交易的结论。封面为AI生成示意图,并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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