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买方拖欠货款:外国卖方如何主张利息及逾期付款损失

外国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中国买方却未按期付款。未付货款本金与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是需要分别列明的请求。即使发票没有写利息,也不当然意味着卖方不能主张利息或者逾期付款损失;具体利率、起算时间和计算方式仍须具有法律与证据依据。
本文讨论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不把拖欠货款直接视为民间借贷,也不假定某一中国国内利率可以适用于所有外币交易。
一、先确认适用规则,再选择计算利率
应核对双方营业地、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以及是否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适用时,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价款或其他到期款项未支付时的利息请求权,但没有直接确定具体利率。第五十九条规定,买方应在合同和公约规定或依其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无须卖方提出要求或办理其他手续。
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仍保留有关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声明,不能仅凭买方位于中国就判断公约是否适用;选择中国法也不当然排除公约。中国法院审理时,还须核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际条约司法解释。利率仍需结合合同与适用规则提出充分依据,不能从公约第七十八条直接得出一个统一数值。
相关问题适用中国国内买卖合同规则时,则应从民法典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发。在发出催款函前应先分清这些路径,不能不加区分地叠加使用。参见公约官方文本、缔约状态与声明及国际条约司法解释。
二、有逾期付款约定的,先核对约定及调整规则
应把签署的合同、已接受的订单条款与后续结算文件一并阅读。卖方单方印在发票上的利率,不当然构成双方合同约定。需要辨明按日还是按年计算、适用哪部分本金、是否设上限,以及从何种事件发生时开始计算。
适用中国国内法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约定违约金,并规定依当事人请求调整:低于损失的可以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涉及举证和调整。合同写入高利率,不等于一定全额支持;将其称为“利息”,也不能替代对法律性质的判断。
付款期限变更或签署对账文件时,还应核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付款期限改变,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应相应改变。卖方收取价款时没有同时提出违约金,并不因此当然丧失约定请求。后续文件变更本金、利息安排,或者明确记载其数额的,须另行审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三、没有约定,不当然意味着没有逾期付款损失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计算方法,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规定的基准。该条对于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情形,允许以违约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更早的违约行为应核对该条关于原贷款基准利率的分段规定。
这里是对基准利率加计相应比例,不是增加30至50个百分点;条文使用“可以”,也不等于最高加计比例必然获支持。应保存历史基准及官方公布日期。不能直接换成今天的LPR、照搬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或者在缺少适用理由的情况下把人民币利率套用于外币债权。2020年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修正决定及附载文本可供核对。
四、按每笔余额和每段期间列式计算
每张发票或每期付款应列明:到期日、应付款、折让、实际收款、抵充方式及剩余余额。发票日期不一定就是付款到期日。交货、验收、单据条件,以及真实存在的质量扣款或抵销争议,都会影响何时应付多少款项。相关问题可参阅质量损失扣款与抵销专题。
仅作假设计算:有合法依据的计算方案以未付本金100,000元、60个计费日、单利、约定采用365天为分母,并假设基准年利率为3.00%、获接受的加计比例为40%。计算年利率即4.20%,对应金额为100,000 × 4.20% × 60 ÷ 365=690.41元,四舍五入至分。上述基准和比例均不代表现行利率或者真实案件结果,分母与天数也是示例假设,并非法院统一公式。
收到部分款项后,应先依合同与适用规则确定抵充对象,再调整相关本金、分段计算。不能把每笔收款一概先冲本金,也不能擅自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或重复叠加利息、违约金及同一资金损失。公约第七十八条保留了第七十四条下的损害赔偿请求,但仍须说明额外损失可赔且没有重复计算。
五、同时证明请求依据与计算过程
| 证据 | 需要证明的事项 |
|---|---|
| 合同及已接受的订单条款 | 买方主体、适用规则、币种、付款触发条件及约定逾期责任。 |
| 交货与验收记录 | 相关付款条件是否履行,并标明仍存在的交付或质量争议。 |
| 发票、对账与收款记录 | 每笔余额、折让、部分付款,以及约定或依法确定的抵充方式。 |
| 利率依据与计算表 | 法律依据、历史基准证明、起止日、计量单位、分母与取整方法。 |
| 催款及后续协议 | 通知到达、期限变更、权利保留或放弃,以及另行发生的损失。 |
应保留电子记录及附件原件,不宜仅留选择性截图。催款函可以分别列本金、计算至明确日期的金额及此后的计算方法。同时及时核对管辖、仲裁和时效,增加一项利息请求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买方提出新还款安排时,可结合分期付款专题核查需要保留的条款。
六、从计算表走向可执行的追款方案
在提出一个总金额前,应先划分有依据的本金、利息或损失路径、争议项目与缺失证据,再结合债务人资产及追索成本,比较协商、仲裁或诉讼方案。更完整的路径可参阅中国买方拖欠货款处理专题。
初次沟通可提供双方准确名称和所在国家、合同与争议条款、金额和币种、付款期限、交货状态、收款记录及希望实现的结果。敏感材料可在初步利益冲突核查后再讨论。潘建兴律师可以评估可选处理路径;代理开始前须确认服务范围、费用和委托安排。发送咨询不等于已经建立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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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官方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10月2日。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具体案件意见。封面为AI生成概念示意图,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
作者:潘建兴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作地北京、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