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export carton with empty compartments, a packing checklist and weighing scale illustrating a shortage inspection / 带有空隔位的出口货箱、装箱核对表与称重设备,示意到货数量复核

中国供应商交货数量不足:外国买方如何取证、要求补货或退款

Open export carton with empty compartments, a packing checklist and weighing scale illustrating a shortage inspection / 带有空隔位的出口货箱、装箱核对表与称重设备,示意到货数量复核
AI-generated conceptual illustration; not a photograph of an actual client, case or shipment. / AI生成示意图,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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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货物,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已经足量履行。外国买方可能收齐运输单据列明的全部箱数,开箱后却发现件数不足。处理这类争议,宜先核对应交、装运和实收数量,及时向卖方提出具体异议,再依据合同及适用法律选择补货、退款或其他救济。

本文针对向中国供应商购买货物的商事交易,讨论已经收到一批货物但其中数量不足的情形。完全不发货的订单属于另一类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前,仍需核对适用的买卖规则、交付条件及争议解决条款。

一、先确认少了多少,以及短缺发生在哪个环节

将订单、确认的规格和后续变更统一到同一计量单位:件、套、箱、净重或其他约定单位。同时核查每箱件数、允许的数量误差,以及卖方是否有权按约定计划分批交货。尚未到期的后续批次,与已经到期却未交付的数量,不能混为一谈。

应区分供应商装箱时就少装,与足量交给承运人或仓库后发生丢失。交付和风险约定、交接记录及损失原因均影响责任判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涉及运输风险转移,但风险已经转移并不当然免除卖方对其行为或不行为所致损失的责任。适用中国国内买卖规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第六百一十一条也要求分别分析风险负担与卖方违约责任。

每次交接时的封条破损、包装损坏和数量异常,都应尽量形成记录。对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请求有独立的合同和法律条件,包括通知期限;不能假定向供应商投诉就同时保全了这些请求。

二、用五组证据形成数量核对表

证据组 需要说明的问题
合同数量 约定的计量单位、本批次到期应交数量、包装要求、允许误差,以及双方同意的变更或分批交货计划。
装箱与装运 与具体批次对应的箱号、装箱记录、装货照片、封条记录及可靠的重量数据。
到货与复点 当时的卸货或开箱记录、箱体标签、实际件数、包装状态,以及清点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
保管与交接 承运和仓储签收记录、交接时注明的异常,以及发现短缺前货物经过哪些环节。
通知与款项 卖方答复、异议发送记录、付款、已给的折让,以及支持另行损失请求的凭证。

装箱单、发票或报关单可以证明申报或记载的数量,单凭这些文件不能直接证明每箱实际装入了多少货物。以重量证明短缺时,应核对毛重、包装重量、计量单位、设备可靠性及约定误差。只做了抽样清点的,应说明方法和局限,不能将样本结果直接表述为全批复点结果。

保留原始照片、视频文件、标签、相关包装和复点表,不应重新摆拍开箱过程后称其为当时形成的证据。确需使用或转移货物时,先记录状态和数量。争议金额及取证难度足以支持相应成本的,可以考虑独立检验。

三、及时发出内容具体的数量异议

异议应对应订单和批次,列明应交、实收及争议差额、发现时间、清点方法,附上已有记录,请求供应商提供装运证据进行核对,并说明希望得到的答复或补救。保留发送和回复凭证。已经发现短缺的,不宜等全部损失计算完成才通知。

适用CISG时,第三十五条将约定数量纳入货物相符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涉及在实际可行的期间内检验,以及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后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并说明不符性质。第三十九条的两年最长期间,不意味着买方可以等两年再提出异议。合同保证期限、第四十条与第四十四条的不同例外需分别核对;第四十四条是对存在合理理由的特定迟延通知提供有限救济,并非所有期限的一般延长规则。

适用中国国内法时,《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至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检验、约定或合理通知期限及其适用条件。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限时,买方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的,产生已经检验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推定,但有足够相关证据可以推翻。因此,签收记录很重要,却不当然终结所有少货争议。可结合检验、通知与证据指南核对。

四、先确定缺失部分的救济,再判断能否整单退款

首先确定适用规则。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货物买卖,在满足适用范围、保留声明等条件且未有效排除时,可能适用CISG。中国仍保留有关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声明。仅凭供应商在中国,或合同写有适用中国法律,不能单独解决全部适用问题。

对于可分割的缺失部分,CISG第五十一条将救济指向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满足相应条件时,买方可以要求交付缺失货物,或依据第四十七条确定合理的额外履行期间。就该部分不交货而言,在适当确定的额外期间届满仍未交付,或者卖方拒绝在该期间内交付时,可能依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一条解除缺失部分的合同关系。发出期限通知并不等于完成所有解除步骤,仍需处理解除声明及相应时间要求;法院判令实际履行还受第二十八条影响。

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解除整个合同,要求违约对整个合同构成第二十五条意义上的根本违约。少了20%之类的数量比例,本身不足以完成这一判断。需要分析已交货物能否独立使用,以及卖方对合同目的的了解。成套机器或约定不可分的交易组合,可能不同于可分别使用的普通货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ISG判例法摘要第五十一条评注讨论了履行可分割性的重要性。

适用中国国内法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涉及继续履行及其限制,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涉及法定解除、通知与后果。出现少货,不当然意味着买方可以解除整单、保留全部已交货物并取回全部价款。协商退款或折让时,应写清对应数量、金额、支付日期及结清哪些请求。

五、缺失货款与其他损失分别计算

假设示例:买方按每件20美元预付20,000美元,购买1,000件可单独使用的货物,但实际收到800件。缺失200件按约定单价对应4,000美元。这是对账起点,并非当然可以获支持的赔偿额。返还价款仍需具有法律或约定依据,例如缺失部分已经有效解除或双方达成退款协议,并有证据证明应由卖方负责。

如果买方保留800件符合约定的货物,其分配价款为16,000美元。要求返还全部20,000美元,需要另行证明相应依据,并处理返还货物或其他恢复原状义务。对于同一200件短缺,不应同时把后续补足货物和退还其全部价款作为可累加的同一损失补偿。

检验费、合理的替代采购费用、运费及其他损失,应分别提供凭证,并根据适用规则分析因果关系、可预见性与减损义务,可核对CISG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已给折让、追回货物及重复项目均应扣除或调整。单价含有尚未分摊的运输、税费项目时,不宜直接机械相乘。另见替代采购价差索赔指南中的独立适用条件。

六、在中国升级处理前,准备一次聚焦的审查

初步审查应将数量核对表、交付与风险条款、通知时间线、拟主张的救济、法院或仲裁约定以及可掌握的执行信息联系起来。保留中国合同主体的准确名称,并核对供应商、收款方与发货方的关系,不能当然认为三者是同一主体。

首次咨询可先提供供利益冲突核查使用的当事人名称、货物及缺失数量、涉及金额、关键交付日期、已有合同和通知记录,以及临近期限。完成冲突及事项核查后,再讨论拟提供的工作、所需材料、费用和委托安排。发送咨询本身不等于已经建立委托关系。

跨境商事争议服务 · 联系及初次咨询信息 · panjianxing46@gmail.com

法源及核验日期:2026年9月28日核验。CISG官方文本,重点参见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缔约状态及声明(对中国生效日为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5号,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判例法摘要属于解释研究资料,不能代替条约文本或具体案件事实。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对特定合同的处理结论。文中示例为假设情形;封面为AI生成示意图,并非真实客户、案件或货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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