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并购涉及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先判断什么

外国并购涉及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先判断什么

很多外国公司误以为:只要并购交易发生在境外、标的公司注册地不在中国,就不会碰到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问题。实务上并非如此。对境外买方、海外法务和交易团队来说,更重要的问题通常不是“标的是不是中国公司”,而是这笔交易是否会让买方取得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以及相关交易方是否已经具有足以触发中国申报门槛的中国营业额。

这个问题之所以经常被拖晚,是因为跨境并购尽调一开始往往优先覆盖股权链、制裁、税务、劳动、知识产权和许可资质,等到签约前后才有人顺手问一句“中国这边要不要报”。一旦中国申报筛查启动得太晚,它很快就不再只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而会变成交割时间表、长停日期和签后整合安排的问题。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一个更实用的起点是:不是所有境外交易都要做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很多境外交易都应尽早做中国申报红旗筛查。这个筛查最好和更广义的中国并购尽调一起进行,尤其可以结合本站关于 中国跨境并购尽调清单 的文章,以及在交易本身属于进入中国或重组中国业务布局时,结合 中国实体架构选择 一并判断。

一、先判断是不是“经营者集中”,控制权往往比持股比例更关键

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并不只覆盖中国公司之间的合并。按照现行反垄断框架,只要属于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通过合同等安排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就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放到交易语言里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新设合营、分步收购、治理结构重组,甚至某些少数股权投资,只要权利安排足以改变“谁在决定企业重大经营事项”,都可能进入申报分析范围。

外国交易团队最常见的误区之一,是只看持股比例,不看控制权设计。持股比例当然重要,但不是唯一标准。还应一起看董事提名权、董事会席位安排、保留事项否决权、预算审批权、重大经营事项决定权、技术/渠道/核心客户层面的结构性影响力,以及这些权利在交易完成后是否会让买方能够主导或实质阻断关键商业决策。少数股权交易并不天然排除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问题。

第二步才是营业额筛查。根据 2024 年 1 月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通常只要满足以下两组门槛之一,就应在实施集中前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人民币 120 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 8 亿元;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对跨国集团来说,这意味着即使标的中国业务不算特别大,只要买方集团和另一方在中国收入都不低,也不能把中国申报问题直接略过。

还要补一句:即使没有达到上述标准门槛,若有证据证明相关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监管机构仍可要求申报。这并不意味着每笔小交易都变得不确定,但在技术密集、平台型、关键投入品、数据或供应链集中度较高的领域,交易团队不宜只盯着门槛数字机械判断。

第一轮红旗筛查,至少先问这几件事:

  • 交易是否改变了谁有权控制目标公司、任命董事或否决重大经营事项;
  • 交易各方中,是否至少有两方在上一会计年度拥有较高中国营业额;
  • 标的虽然在境外,但是否通过子公司、销售、分销、数字渠道、许可等方式在中国实际开展业务;
  • 这笔交易是否只是一个分步安排中的一环,需要和前后步骤合并判断;
  • 行业是否涉及技术、平台、关键零部件或监管敏感点,可能引发更高关注。

二、把中国申报工作流提前到交易中段,而不是签约周临时补课

对外国买方来说,最贵的错误通常不是抽象法律理解错了,而是没有足够早把中国申报判断所需事实组织起来。中国经营者集中分析依赖的数据,往往分散在集团财务、全球法务、本地业务团队和标的管理层手里。如果等到签约周才追问中国营业额拆分、关联公司口径、治理文件或历史重组路径,申报问题就会迅速变成交割延误问题。

更务实的做法,是尽早建立三张图。第一张是交易结构图:买什么、分几步买、每一步会改变哪些控制权。第二张是集团口径图:哪些实体属于买方集团、卖方集团或其他需要计入口径的经营者。第三张是中国关联图:各方的中国营业额从哪里形成,由哪些主体确认,标的是否存在中国子公司、经销网络、数字销售、许可收入或其他中国业务接点。三张图要一起看。纸面上“纯境外”的交易,放进完整集团和营收口径后,常常并不纯。

如果存在较大申报可能性,签约文件里也应同步为中国申报预留空间。至少要有配合提供资料的义务、合理的长停日期、必要时的申报合作机制,以及在依法需要申报时不得提前实施相关交割步骤的约定。很多 SPA 的问题并不是没有写“尽合理努力”,而是没有写清:谁负责准备市场说明、谁统筹第三方数据、谁承担补救措施风险、申报未批前哪些整合动作不能提前做。

另外,中国法下存在少数无需申报的内部集团情形,例如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已经持有其他每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50%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资产,或者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资产均已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持有。这类例外确实有用,但不能拿来替代控制权和集团口径核查。很多所谓“内部重组”一旦细看持股链和治理安排,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第一次中国申报会议前,建议先收齐这些材料:

  • 当前和交割后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图,以及关键股东协议或合营协议;
  •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中国营业额拆分口径;
  • 各方中国实体、分支机构、分销渠道、许可路径和主要中国业务线清单;
  • 签约与交割步骤草案,特别是哪些动作在审批前后分别发生;
  • 一份简短的竞争关系说明,标出横向、纵向、平台或技术重叠点。

三、申报材料、审查时间和简易程序,要按真实节奏安排

一旦基本判断倾向于需要申报,下一个问题就不再只是“报不报”,而是“怎么按现实时间表去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办事指南,申报文件和资料应当完备,且应使用中文。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报书、关于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及其相关文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涉及保密内容时,还要同时准备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

这意味着,法定审查期限并不能替代前端准备。公开流程显示,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先进行 30 日初步审查;如进入进一步审查,期限可达 90 日;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能延长不超过 60 日。另有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机制,例如申报人未按要求补齐资料、出现重大新情况新事实需要核实,或者附条件方案仍需进一步评估时。对交易团队来说,更安全的理解是:正式法定时钟只是时间表的一部分,正式受理前的资料准备质量,往往同样决定交割节奏。

部分案件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市场监管总局公开 FAQ 提到,某些低市场份额案件、在中国境外设立且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合营企业、收购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部分由共同控制转为单独控制的案件,可能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实务上这很有帮助,但“简易”不是交易各方自己贴的便利标签,而是要建立在事实真的符合条件之上。尤其是很多业务团队容易忽视通过经销、许可、电商或数字服务形成的中国业务接点,导致对“在中国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判断过于乐观。

由于申报材料通常较重、且需要中文化处理,比较稳妥的交易团队一般会明确一个数据收集负责人、一个市场描述负责人,以及一个事实确认的审批链。否则,最常见的结果就是财务数据来回补、市场口径前后不一致、关键附件没有签字版或最终版,最后拖慢受理。

四、外国交易里最常见的几个中国申报误判

最常见的操作性失误,是把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当成签后补手续,而不是交割门槛。一旦团队形成这种思维,交易文件、时间表、整合安排和内部汇报口径都会在不安全的前提上往前走。

常见错误包括:

  • 只看注册地,不看中国营业额。境外标的也可能有足够强的中国业务联系点。
  • 把控制权等同于多数股权。董事、否决权和治理安排可能改变结论。
  • 中国营业额数据收集过晚。很多集团的中国收入口径比想象中更难拆。
  • 没核实事实就先假设是简易案件。间接中国业务往往会打破这个判断。
  • 签了不留申报空间的时间表。后面就会把监管问题转化成交割拖延问题。
  • 审批前提前推进敏感整合动作。不应把需要等批准的步骤先实施。
  • 低估未依法申报的风险。监管调查后,可能涉及恢复原状类措施、其他纠正措施或罚款风险。

五、在签约前先把中国申报问题讲透,比交割前补救更便宜

对收购、整合或重组具有中国业务联系点的外国公司来说,经营者集中申报筛查最好在足够早的阶段完成,至少要早到足以影响时间表、长停日期、协作义务和交割条件,而不是等文件大体敲定后才被动补做。只要把控制权设计、中国营业额口径、简易程序可能性、申报材料准备和交割约束提前梳理清楚,很多原本会压到后期的风险其实是可以被前移管理的。

如果贵公司的交易团队正在评估一笔涉及中国业务联系点的收购、合营、拆分或治理结构调整,可以在签约前,或至少在默认这笔交易可以按原计划交割之前,通过 Contact 页面 联系中国商务律师,先把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问题讲透。


本文仅供一般资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申报义务、控制权判断、营业额口径、简易程序适用及交割安排,应结合交易结构、集团口径和最新监管要求综合判断。

作者简介:潘建兴,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深圳)律师、合伙人。曾任北京市长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执业领域涵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公司法、跨境合规与税务稽查,并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精准把握案件裁量方向,为客户争取利益最大化。如需进一步交流,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联系。

潘建兴 律师 ·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深圳)
业务方向:证券诉讼 · 知识产权 · 争议解决 · 跨境合规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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