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被起诉:外国企业与外籍当事人的应诉指南

在中国被起诉:外国企业与外籍当事人的应诉指南

一家外国公司或一名外籍个人,往往是通过一份陌生的快递或一则网络公告,才得知自己已在中国法院被起诉。常见反应有两种:要么对远在另一端的诉讼置之不理,要么仓促应对而无章法。两者代价都很高。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为境外被告提供了实在的抗辩工具,但这些工具都附有固定期限,且自送达完成之时起算。本文梳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如何把握时间轴、保全抗辩权利,并避开那些会把本可抗辩的案件拖成无法执行的缺席判决的陷阱。

一、期间自送达起算,而非自”知道”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自2024年1月1日施行),被告的程序时间表由合法送达触发,而非由被告恰好得知争议之日触发。该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多种方式,包括向其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依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以及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2023年修正将涉外公告送达的期间由三个月缩短为六十日,因此把公告当作无关噪音的被告,可能在尚未聘请律师之前即已被合法送达。

对境外被告而言,各项期间长于境内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三十日,而非境内当事人的十五日;上诉期间同样为三十日。这些延长照顾到客观上的地理距离,但并非拖延的许可:答辩窗口同时也是若干权利必须行使、否则丧失的窗口。

方法论提炼:应将任何来自中国法院、快递或对方中国境内主体的文件,都视为可能产生送达效力的文书。自收到之日起设定三十日的期限提醒,并在认定”尚有充裕时间”之前,先与中国律师核实准确的送达日期。

二、第一步: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若主张中国法院并非适格管辖法院,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通常视为放弃,且被告一旦就实体进行答辩,即被视为接受该法院管辖。在跨境合同中,最常见的异议理由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约定中国境外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条款;在开始阶段即提出仲裁条款的存在,可促使法院将争议交由仲裁解决。

被告还应评估,依据2023年修正所扩展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管辖规则,中国法院是否具备适当的连结点。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放弃就实体抗辩的权利,但未能按期提出,则将永久丧失该项主张。

方法论提炼:先解决管辖问题。合同中如含仲裁条款或境外法院条款,须在答辩期内提出——一旦进入实体审理,逾期的异议无法再行恢复。

三、缺席并不等于安全

对已合法送达的传票置之不理的被告,并不能使案件停止,只是把自己排除在程序之外。对已合法送达却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境外被告有时以为中国判决无关痛痒,因为资产都在境外。这一假设在两个层面都不安全。其一,被告可能持有、或日后取得位于中国的资产、应收账款或股权,这些都将直接面临执行。其二,随着中国判决在境外承认与执行实践的扩展——通过双边条约以及不断放宽的互惠标准——缺席判决可能跟随被告进入其他法域。抗辩责任的正确场所,是程序本身:送达瑕疵、管辖与实体均可在其中主张。

方法论提炼:不到庭会把本可争议的请求变成更难推翻的缺席判决。即便当下意图是质疑法院的管辖权,也应到庭并保全程序记录。

四、构建抗辩:涉外证据的形式要件

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须满足令许多境外被告意外的形式要件。在境外作成的身份证明文件与授权文件(如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通常需在来源国办理公证并经认证。自《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即Apostille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对中国生效以来,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公文书可以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方式认证,替代领事认证,从而缩短了过去往往长达数月的流程。一切外文书证均须附中文译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张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方法论提炼:身份、授权及关键证据文件的公证与附加证明书流程应立即启动——这些步骤可与三十日答辩期并行,且可能耗时更久。

五、反诉、调解与有控制的和解

应诉并非纯粹防守。被告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有请求,可在本案程序中提起反诉,从而合并争议并形成和解筹码。中国法院亦积极引导司法调解,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执行力。对于权衡声誉风险与对抗式审理成本的境外当事人而言,在程序权利得以保全的状态下达成的协商调解(而非缺席后被动达成),往往是最有效率的退出路径。

方法论提炼:尽早梳理被告自身的请求。在抗辩权利完整时提起反诉或达成法院确认的调解,其结果远优于在责任已被认定后再谈和解。

六、判决之后:上诉与执行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自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有三十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同一案件的延续,既可针对事实认定,也可针对法律适用。判决一经生效,胜诉方即可就被告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申请执行,包括银行账户、股权与应收账款。如需在境外执行,结果取决于中国与执行地国之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因此,境外被告评估执行风险时,不应只看其注册地,更应看其可供执行的资产实际所在地。

方法论提炼:判决一经送达,立即设定三十日上诉期限提醒;评估执行风险以资产所在地为准,而非以注册地为准。

七、结语:体系化框架

境外被告在中国程序中的处境,与其说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强弱,不如说取决于其对一组固定顺序的把握程度:确认送达是否合法、何时生效;在答辩期内决定并提出管辖权或仲裁异议;到庭而非缺席;尽早完善涉外证据的形式要件;将反诉与调解作为有意识的工具而非事后补救;并把上诉与执行阶段视为同一时间轴的延伸。每一阶段都有期限,而每一期限一旦错过,都会收窄其后各阶段的选择空间。正确把握时间轴的被告,得以保有法律赋予的全部抗辩手段;而在行动前一味等待确定性的被告,往往会发现其最有价值的抗辩早已失效。


本文基于作者为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士处理中国境内跨境争议与诉讼的经验。程序规则与各项期间可能因个案而异并定期调整。仅供资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咨询有资质的中国律师。

作者:潘建兴 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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